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在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时,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之间的关系存在三种情况,具体包括:(1)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一致;(2)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3)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晚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本期对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的情况进行说明。
当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时,财务会计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对应确认的销项税额进行核算,待后续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确认收入时,再对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应确认的收入进行核算;预算会计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进行核算。
一、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当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时,单位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科目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待实际确认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
例: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5日签订提供广播影视服务合同并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000元。6月10日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并收到款项,款项已存入银行存款。
(1) 5月25日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3 000
贷: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3 000
由于此时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6月10日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3 000
贷:事业收入 50 000
应收账款 3 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3 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53 000
声明: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