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财经法规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79问: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时对应税销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在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时,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之间的关系存在三种情况,具体包括:(1)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一致;(2)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3)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晚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本期对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

当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点一致时,财务会计对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的收入进行确认,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对销项税额进行核算;预算会计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进行核算。

一、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科目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

例: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5日提供体育技术服务并于当日收到款项,款项已存入开户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服务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为1 800元。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1 800

   贷:事业收入                          30 000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1 8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31 8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31 800

 

声明: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