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进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资产后,由于改变用途等导致原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转为允许抵扣时,财务会计主要对涉及资产的成本及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由于此过程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例:某事业单位2019年10月将用于职工活动的办公楼改为经营活动用途,该办公楼于2019年4月购入并验收合格,已计提6个月折旧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办公楼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90万元,购买时已认证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入账原值为1090万元。该办公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为20年。
(1)改变用途时可抵扣进项税额:
改变用途时办公楼已计提折旧额:
1090÷(20×12)×6=27.25(万元)
改变用途时不动产净值率:
(1090-27.25)÷1090×100%=97.5%
改变用途时可抵扣进项税额:
90×97.5%=87.75(万元)
2019年10月将办公楼改变用途时的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87.75
贷:固定资产 87.75
由于此过程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2)改变用途后每月对该楼计提的折旧金额:
改变用途后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
1090-27.25-87.75=975(万元)
改变用途后每月应计提折旧金额:
975÷(20×12-6)≈4.17(万元)
由于此过程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声明: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