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进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之后,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转为不允许抵扣时,财务会计主要对涉及资产的成本及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由于此过程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或“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例:某事业单位2019年10月将用于经营活动的办公楼改用于职工活动中心,该办公楼为2019年7月购入并验收合格,取得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办公楼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0万元,购买当月已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并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一次抵扣。该办公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为20年。
财务会计中:
1.2019年10月改变用途时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90
贷: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转出) 90
2.改变用途后每月对该楼计提的折旧金额:
改变用途时办公楼已计提折旧额:
1 000÷(20×12)×3=12.5(万元)
改变用途后办公楼的账面价值:
1 000-12.5+90=1 077.5(万元)
改变用途后每月应计提折旧金额:
1 077.5÷(20×12-3)≈4.55(万元)
由于此过程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声明: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