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财务会计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应收利息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预算会计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预算收益。
一、财务会计核算
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相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还要通过“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二、预算会计核算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长期债券的投资成本,贷记“投资支出”(处置的长期债券投资为本年购入)科目或“其他结余”(处置的长期债券投资为以前年度购入),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例:某事业单位出售上年取得的未到期长期债券投资,该长期债券投资成本为200 000元,出售时尚未领取利息6 000元,出售实际收到价款207 000元。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7 000
贷:长期债券投资 200 000
应收利息 6 000
投资收益 1 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7 000
贷:其他结余 200 000
投资预算收益 7 000
声明: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