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单位出售库存物品如何进行核算?
库存物品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包括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不包括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以及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
单位出售库存物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规定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这种情况下,按照出售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第二种是除第一种情况外,经批准对外出售库存物品,按照出售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计入资产处置费用。
一、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出售库存物品
财务会计中,按照出售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销售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时,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销售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时,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中,销售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销售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时,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二、单位经批准对外出售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
财务会计中,按照出售发出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中,资产处置净收入应上缴财政,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声明:
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