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2016年资产清查时发现资产盘亏,至今尚未得到批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时怎么处理? 2016年1月,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财政部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要求,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尚未得到批复的情况,导致盘亏资产无法核销。对这部分盘亏资产,单位应根据目前执行的会计制度要求,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置资产损溢”等科目。若在2018年12月31日尚未获得批复,可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在2019年1月1日,将原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置资产损溢”等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获批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执行相应账务处理。 例如,某事业单位在2015年12月31日进行资产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盘亏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获得批复。假设2019年3月15日获得批复,固定资产盘亏价值转入期间费用,其账务处理如下: 声明: 上述探讨及后期解答仅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在研究过程中的理解和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意见。
(来源:政府会计PLU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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