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事业单位在确定“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范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实务中,在确定“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核算范围时,不能仅依据收入来源主体,还需要从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1.“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单位在收到来自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时,应当判断其是否符合纳入单位当期财政拨款收入的标准。以下两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虽然拨款来自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但其不属于单位当期的预算拨款。因此,在收到时,不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在进入对应的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再将其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2)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不属于单位的预算收入。因此,不能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其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但包括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具体核算如下: (1)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中用于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部分,通过“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不通过“事业收入”科目核算。 (2)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应当计入单位事业收入,在“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但如上所述,不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其应当计入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这要求事业单位对于来自非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该根据性质进行辨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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